1、教学计划是学校教育,教学工作指导性文件,是学校实现培养目的,组织安排教学任务和实施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,各部门应认真贯彻实施。
2、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专业名称、学制、培养目标及重要课程设置等重大项目不随意更改,变动,如有变动预先经校务会通过,报主管部门批准。
3、实施性教学计划,必须由教务处(含生产实习)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出,然后汇总平衡编制,经校务会批准后执行。其编制原则是:(1)在不超过教学计划总学时的10%范围内调整;(2)在不影响课程衔接的前提下调整开课顺序;(3)根据新技术的发展要求,适量加开新课或讲座;(4)不得减少实践性教学(实验、实习)环节,不得取消主要课程的设置。
4、实施性教学计划的拟订,审批应于新生入学前一学期期终完成。
5、凡未上报教学计划的专业,由教务处(含生产实习)收集,参考有关资料来考虑课程的衔接和开设,编制临时性教学计划,报请有关部门审批,备案后执行。